鲁道夫·冯·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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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冯·耶林的个人简介

鲁道夫·冯·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 )生于奥利希市,卒于哥廷根。德国19世纪著名的法学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始人。  鲁道夫·冯·耶林生于一个犹太家庭。曾求学于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及...

基本内容

鲁道夫·冯·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 )生于奥利希市,卒于哥廷根。德国19世纪著名的法学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始人。

人物生平

鲁道夫·冯·耶林生于一个犹太家庭。曾求学于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及柏林,并于1842年在柏林取得法学博士。 之后任教于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 1868年赴维也纳,并于此做其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该书两年内再版十二次,被译成26种语言。

在维也纳,奥地利国王赐其世袭贵族。1872年,其受聘于哥廷根大学担任法学教授。 在哥廷根任教期间,曾拒绝了莱比锡大学及海德堡大学的教授任职聘请,1892年于哥廷根逝世。

1881年,即德国民法典诞生前近20年,其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之区别这一至今仍在德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而由其“发现”的关于订立合同之前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至今仍由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所调整。耶林在19世纪下半叶的法学声望与19世纪上半叶萨维尼的法学声望一起被相提并论。

在今天的哥廷根,有一条街道被命名为耶林大道,以纪念这位著名的法学家。在其曾居住过的寓所前,有一块标有其名字的牌匾。

主要著作

《罗马法各阶段之精神》, 第四版, 1852-1865

《为权利而斗争》, 讲演,维也纳,1872

关于《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他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他的著作中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早在1937年,吴经熊先生在他的《法律哲学研究》中已 向中国学术界作了推荐。此后,在台湾,萨孟武教授也大力宣扬该文,并节译刊于他的《孟武自选文集》中,后蔡震荣与郑善印两位先生终于将其全部移译,并于1993年以《法(权利)的抗争》为名在台北三峰出版社出版。1994年,大陆的胡宝海先生根据日译本又将其译为中文,并刊载于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二卷中。至此,大陆法律人方能便利地一睹此文全貌。当然,遗憾的是,耶林更多的著作尚未见于中文,甚至英文,连哈特都称耶林著作英译本的缺乏为“一出知识悲剧”。

意大利著名作家卡尔维诺曾这样定义经典作品:“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一本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我们以前读过的东西的书,是一本从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王泽鉴先生将该文置于他的《民法总则》之首,并称“余特别爱好是书富有感情,而且创见极多,能够说出别人所不能说出的话……u2018法律的斗争 u2019(台湾译名)可作为初习民法的u2018精神教育u2019。”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耶林在文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长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 “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而在当下的国内,这种幻景正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我们随波逐流,无所作为,甚至绥靖保守的理由。事实上,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

不过,我们不要以为该文仅仅对普通民众具有召唤意义,事实上,该文也对政府当局具有启发意义 ――假如他们愿意被启发的话。耶林说,一个“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 耶林在文中还提到了19世纪的中国,他说,“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在当下的中国,管束成年孩子的“戒尺”已经失去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人们依然难以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耶林这句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大国地位并不取决其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疆土,而是与其道德力量直接相关;倘若一个国家无法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他永远无法赢得文明国家的真正尊重。

无论如何,简单的介绍当然无法代替对于原文的直接阅读。在这个对经典作品“提及多于读过”的年代里,我深信,阅读耶林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智识,而且还能激励我们的行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仿佛是在聆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他们都激励我们要“扼住命运的咽喉”。耶林在文章结尾引用一位诗人的话说,“人必须不停地开辟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权利的目的》,第二版, 1877-1883

《无效或未完成契约之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载于: 今日罗马私法及德国私法精要年刊文集, 第一版,耶拿 1881,第327页及以下。

名言选录

"立法者应如哲学家般思考,如农夫般言谈。"

"为权利而斗争乃人性之诗学。"

"目的为一切权利之创造者。"

"权利之目的为和平,达成此目的之手段为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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