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静(暨大教授)的个人简介
刘文静,女,北京大学哲学学士、哲学硕士、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及教研室主任。
人物经历
1983年- 1987年,北京大学哲学系本科,获哲学学士学位;
1987年-1990年,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获哲学硕士学位;
1990年-1995年,中国中医药报社编辑;
1996年-1998年,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
1998年-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99年-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2003年,暨南大学行政管理系讲师(1998-1999),副教授(2000年至今);
2003年至今,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
社会职务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山大学MPA中心兼职导师、广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东省教育厅教育法制咨询专家、广东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
行政法学、宪法学。
主要贡献
专著《WTO规则国内实施的行政法问题》,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发表学术论文及法治类评论文章60多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等多项研究课题。
主要论文
1.宪政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启示,《中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2. 市场失序的法律漏洞:困境和出路,《经济法论丛 第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 WTO背景下行业组织的作用于法律责任,收入张德信、郑俊田主编:《改革与创新――面向21世纪的中国公共管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
4. 地方立法中的冲突与合作,《暨南学报》2002年第6期;
5. 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6. 论企业法人目的的范围之意义――公法和私法的不同角度,《暨南学报》,2001年第5期;
7.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确立,《暨南学报》,2000年第4期;
8.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当代法学》,2000年第2期;
9. 从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形式,《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0.荀子的性恶论及其法制倾向,《政法学刊》,1999年第4期
承担课题
1. 司法部项目(02SFB2005):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主持人;
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70141007):市场失序的法律漏洞及补救方案设计,主要参与人;
3.广东省人文社科项目(00SJA300):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管理,主要参与人;
4.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02M19):珠江三角洲公共服务市场化研究,主要参与人;
5.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精神文明发展战略研究,主要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