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思平

时间:2023-12-17 22:06:13编辑:雅博君

梅思平的个人简介

梅思平(1896―1946),浙江永嘉人,中华民国时期著名政客,早年毕业于浙江省立第十中学,后考入北京大学政治系。抗战期间叛国投敌,沦为汉奸,历任汪伪政府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组织部部长、工商部部长、实业部部长、浙江省省长、内政部部长等要职。1945年抗战胜利后被捕,1946年9月14日被枪决。

生平经历

梅思平(1896―1946),浙江永嘉人,于浙江省立第十中学毕业,考入北京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学士。

梅思平毕业后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后任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教授,任江宁实验县县长时是因中央政治学校政治系主任身份充任的。梅思平在政治上比较活跃且有想法。1928年至1931年间,《新生命》杂志引发了中国社会史论战。当时,陶希圣发表了《中国社会到底是甚么社会》的论文,梅思平紧随其后,以《中国社会变迁的概略》提出了不同的论点并每每与陶希圣论争。周佛海曾说,中国社会探究是《新生命》的特色,“这种研究在第一年中可以说是中国社会论争的急先锋。”在这场论战中,梅思平则是主要力量之一,那时的他刚刚而立之年,可谓风华正茂。梅思平还是个好编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大型现代丛书《万有文库》中的《中国革命史》一书,就是由梅思平编辑,蔡元培校对的。

曾任中央大学和中央政治学校教授、国民党中央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1938年与高宗武潜入上海与日本代表商讨汪精卫投敌叛国的具体条件和办法。梅思平又随高宗武在上海“重光堂”与日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日华协议记录》和《日华协议记录谅解事项》。双方协议规定:一、中日缔结防共协定,中国承认日军防共驻扎;二、中国承认满洲国;三、日本侨民有在中国居住、营业的自由;四、中日经济合作,特别是利用、开发华北资源,承认日本有优先权;五、协议以外的日军,于两国和平恢复后,开始撤退,两年内撤完。会谈还安排了汪精卫脱离重庆国民政府的具体办法。对于成立汪精卫伪政权梅思平的心理也很矛盾,他说:“这件事也实在犯难,搞好了呢,当然对国家有益。搞不好呢,汪先生三十多年来的光荣历史只怕让人一笔勾销。”

1939年12月15日,《浙瓯日报》于显著位置刊载梅爱文的署名文章《我不愿做汉奸的女儿,我要打倒我的爸爸》。文章写道:“我的年纪虽小,对于在艰苦战斗中的祖国,我是怀着最热情的爱的。而对我那做了汉奸的父亲,我却怀下了切齿的仇恨。今天我要公开宣布同梅思平脱离父女的关系,我要公开宣布我父亲梅逆思平的汉奸罪状,我要打倒我的爸爸。”这篇文章将近800字,是梅思平在温州读书的13岁的女儿写的。 接着,《浙瓯日报》又连续3天刊出梅思平的继母梅王氏,率同他的两个异母妹妹鹤邻、鹤春与之脱离一切关系的《启事》,称其“附逆作贼,害国辱祖。”这件事当时亦震动全国,各大报刊争相转载。梅思平临刑前留有三封遗书,一封给蒋介石,一封给司法行政部谢冠生部长、洪谢雨次长,还有一封分别给其家属。他写给子女的遗书是“努力读书,忠贞报国”八个字。数十年后,有记者采访梅爱文,老人说:“那是特殊的时期,想法也很单纯。爱国第一,亲情第二,我的父亲做了对不起民族的事情,父女感情也就无从谈起。”

抗战期间,梅思平叛国投敌,沦为汉奸,历任汪伪政府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组织部部长、工商部部长、实业部部长、浙江省省长、内政部部长等要职。1945年抗战胜利后因汉奸罪被捕。1946年9月14日被枪决。

狱中自白

在此烦闷之空气中,汪先生反而态度坚决,毅然主张在南京组织国民政府。当时干部同志会议意见亦颇分歧,但汪先生则提出如下之理由:

一、和平运动固已绝望,吾辈如为明哲保身起见,出可悬崖勒马,从此罢休,即日军以我等为俘虏亦属无妨。但如此做法,于个人或者比较有利,但于国家、于人民、于后方之抗战同志则无所裨益、无所援助。吾人既做到如此地步,则尽可利用环境,转做于抗战有利之工作。我(汪先生自称)此次出来.日本总以为我与蒋先生唱双簧,以为中国真欲媾和,我不妨将计就计,借此为缓兵之计。自我等离开重庆、发表和平通电之后,日本前方官兵不明真相,以为和平真正到临,均已丧失战意。即其政军最高当局亦将信将疑,彼为节省实力计,亦均希望我之运动可以成功。即三数深知内幕者如影佐祯昭等,在今日固已明知我之运动前途渺茫,然彼为保全自己地位计,亦皆讳言和运之失败。其他不知内幕者,如和知、田尻之类则又与影佐等争功,以为影佐可以得到和平之门径,彼等亦可以另觅路线.于是自欺互欺,皆以为和平指日可期,殊不知前方军士、后方人民于和平宣传之下即己消失战意于无形。我等今日如果明白宣言和平运动已经失败,岂非揭穿西洋镜而争[增]强日本军民之战意?我等为自全之计则可,为国家计则不可。中国之抗战非国际形势有极大之变化,则不足以图胜利。故非旷日持久不为功,非缓兵顿敌以老其师,而静待国际形势之变化,别无良策也。重庆各同志现在正在整理后方、编训部队,而我等在此C颜厚面与骄敌相周旋,日夜以和平之说羁糜之。即其不信,使其怀疑,亦足以挫其锐气。但我等又不能以通电、宣言等空文搪塞,必须有所组织,以和平救国为号召,然后可以与敌人作一、二年甚或三、五年之周旋。如能延宕数年,使后方可以稍资休息,即使国际形势无变化,而后方自力之增强,亦可以作长期之抵抗。故我等组织政府并非与重庆争政权,乃为重庆作掩护,减弱日军之战意而缓和其攻势。即从反面言之,我等在南京组织政府,于重庆之抗战工作固丝毫无所妨害。我等既非如共产党之在延安于抗战后方另组政府,扰乱战线,割裂军政,又不谋于抗战区内占据尺寸之地盘,以自树势力。我等所管理者为业经沦陷之土地及人民,所争者为敌人已经吞噬之利益,我等所欲保存者为国家之元气与沦陷区人民之利益,固不能于后方取得一草一木以附益敌人,故我等在南京组府,不但于抗战无害,而反于抗战工作有所辅助,亦末可知。

二、从人民之利益言之:沦陷区域如一任敌人之蹂躏、而无中国政府之保护,则痛苦自必益甚。各地维持会或因人品不齐而转为日军作伥而贼害良民者,或因力量薄弱不足以资保护者,即维新政府、临时政府其力量亦感微薄。如果集合各方之力量,在南京组织比较健全之政府,以统一沦陷区之行政,使沦陷区之人民不受敌人军政之压迫,则关系国家之元气,诚非细小。我等固知在敌人势力下组织政府,其职权自然受种种束缚,更不能作十分强硬之交涉,然较之一任敌人之宰割者当较胜一筹。且既有政府,则敌人亦不得不稍有顾忌,而沦陷区人民所受之痛苦亦得有一告诉之门,我等即不能一一解除,然若能减轻若干分之痛苦,则亦未始非人民所愿望。

三、至于共产党问题,我(汪先生自称)确信抗战愈久,则共产党之力量愈强,此在抗战中为无可奈何之事实。在后方区域,中央势力所及,自有控制之方法。至在沦陷区域,则中央势力既已不及敌人,所占者为点及线,其顶必尽为共产党所占据。人民既无所领导,尤易为共党威迫、利诱所胁持。深恐数年之后敌人虽然败退,而沦陷区内共产党之势力则不易铲除,其恶毒或且视敌人为尤甚。我等今日如能在沦陷区恢复国民党之统治、恢复国民党之组织,仍以三民主义领导人民思想,则沦陷区人民必能仍集于青天白日旗帜之下,恢复并保存其民族意识,则共产党势力蔓延必可制止其大半。且今日后方同志反共工作甚为困难,盖既为联合抗战,当然不能明白反共。我等则无此拘束,且正可利用敌人“共同防共”之口号,使敌人与共党互相牵制。我等如能运用得法,亦可于此夹缝中,在沦陷区内建树若干分之力量,将来自可与后方同志相结合。今日后方同志所不能做之工作,我等正可优为之,或且为战后工作奠一部分之基础。至于成绩如何,固视吾人能力转移。故欲在沦陷区内展张反共工作,则又非恢复国民党及组织国民政府不可。

四、再退一步言之:在今日之国内外环境下,抗战之胜败尚在不可知之数。抗战如果胜利,则我等在南京组织政府者,不过个人之身败名裂而己,于国家、于人民无所损害也。即政府成立之后,不得已或须与敌人签订若干不利之条约,但抗战如果胜利,则此等条约当然无效。反之,万一抗战失败,则吾人已先在南京成立政府,或可利用轴心国际之牵制,使日本对中国之束缚稍为减轻,或可利用若干比较优良之既成事实,使战败之负担不至过于严酷。总之,我等组织政府,抗战胜利则无害,抗战败则有利,为个人打算则为冒险、为狂妄,为国家打算则为万一不幸时之一种保险办法。

为同志反复开导,并坦白声明:同志之参加尽可自由,有此牺牲之决心者即行参加;否则将来身败名裂,为千秋万世之罪人则莫可谁尤。因此,即决定在南京组织国民以府。所取之政策如下:①恢复国民党之党治系统,惟容纳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者参加中政会及政府各院部。②恢复国民党之组织及三民主义之宣言。③恢复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当时维新政府及临时政府以五色旗为国旗)。④正式宣布反共政策。⑤与日本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并进而与德、意等轴心国建立外交关系。⑥内政方面恢复独立行政,辙废日本之军政。汪先生本此政纲,即于二十八年底经日本驻华代表影佐祯昭等与日本军政当局往返磋商,经过无数波折,日本方得同意以上各项之政纲。又与维新政府及临时政府商谈合并办法,最后于二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青岛会谈,决定于是年三月以国民政府还都之方式,成立沦陷区统一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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