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惟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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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惟谦的个人简介

刘惟谦,明朝太祖年间刑部尚书,太祖洪武元年,制大明令。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大明律》。明年,书成。

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刘惟谦详定《大明律》

朱元璋平武昌,即命议律令。吴元年(1367)冬十月,又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傅、刘基、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朱元璋告谕:“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寅绿为奸,同时,网密则水无鱼,法密则国无全民。你们可悉心考究,日具刑名条目呈送,我将亲自斟酌。”同年十二月律令成。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为使百姓周知,又将与民间所行事宜有关的,分类编集,训释其义,名《律令直解》,颁布郡县。洪武六年刊《律令宪纲》,向诸司颁行。又令儒臣同刑官共讲《唐律》,每天二十余条。朱元璋择其可行的定夺。同年闰十一月二十二日,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二月编成。篇目皆以《唐律》为准,列有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篇目有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中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宋濂作《进大明律表》呈朱元璋,命颁行天下。后因刑部奏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使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使知所遵守。于是,朱元璋遂命翰林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的参考折衷,以类编附旧律,改《名例律》,初附于断狱下,洪武二十二年八月编成,载之篇首。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十七条;《吏律》二卷,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礼律》二卷,祭祀六条,仪祭二十条;《兵律》五卷,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律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营造九条,河防四条。朱元璋命颁天下施行。

其它记载

按《明史?刑法志》,元朝至正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法律思想

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制”。太祖从其言。事实上,由于《唐律疏义》所表现出的盛唐文明对中华文化的浸淫,太祖皇帝对唐朝的政治制度、法律思想和文化甚至到了崇拜的地步。如即位初,使“诏衣冠如唐制”。在大明律的制定上,朱元璋曾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在《御制大明律序》中,朱元璋特别强调了“朕仿古为治”的立法继承性思想。洪武七年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在《进明律表》中宣称大明律“篇目一准之于唐…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弘治十五年的《御制明会典》中专门申述说:“我太祖高皇帝以 至圣之德驱胡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举,一令之行,必集群儒而议之,遵古法,酌时宜…”。正德四年的《御制明会典序》中也说:“我太祖皇帝稽古创制…”。除了立法,明太祖创制的司法制度基本也是沿袭唐宋旧制的。正是由于对前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借鉴吸收,才使得《大明律》“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条例简于唐律,精神 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的“百代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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